(2017)赣0822执保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金泰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赣0822执保64号之四吉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王建平、张永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2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吉水县城南工业园的土地【权证号:(2003)字第221310D-105】,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为该土地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附:(2017)赣0822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