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财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山东能源重装集团泰装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能源重装集团泰装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273号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泰装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被申请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被申请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泰装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用提交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泰装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忠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