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8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遂昌张记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遂昌张记食品有限公司,叶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8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84867137OR。法定代表人:王心军,系行长。被执行人:遂昌张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三仁畲族乡石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23000000331。法定代表人:叶慧英,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叶慧英,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8月30日遂昌法院(2016)浙112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06月14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叶慧英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青云小区1幢4单元507室的房地产[房产证编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遂政国用(2011)第01227号]。于2017年07月30日买受人金伟英(公民身份号码)以6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遂昌县妙高街道青云小区1幢4单元507室的房地产[房产证编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遂政国用(2011)第0122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金伟英(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