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中然与兰考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然,兰考县民政局,黄亚南,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2行初35号原告黄中然,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曹炳坤,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县民政局。地址兰考县裕禄大道中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410225005367047X。负责人赵世国,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杨东,兰考县民政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永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黄亚南,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第三人冯敏,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黄中然诉被告兰考县民政局、第三人黄亚南、冯敏行政撤销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中然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中然撤回对被告兰考县民政局、第三人黄亚南、冯敏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合义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司艳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方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