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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行审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泌阳县国土资源局、李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泌阳县国土资源局,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6行审293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景华,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李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泌国土罚[2016]1453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泌阳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故对其逾期强制执行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泌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张一峰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