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旭光等诉刘泽民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旭光,王艺璇,刘泽民,张金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795号原告:宋旭光,个体工商户。被告:王艺璇,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亮,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民,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金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旭光诉被告刘泽民、第三人张金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旭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旭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旭光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