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行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银川市百盛典当行与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百盛典当行,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04行初104号原告:银川市百盛典当行,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鼓楼北街**号。法定代表人:方志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前亮,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银河东路209号。法定代表人:李宗坏,该局局长。原告银川市百盛典当行与被告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予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银川市百盛典当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百盛典当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百盛典当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未缴纳,不予退还。审 判 长 万 东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田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