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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民申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格尔木惠民鲜蛋批发部与李正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格尔木惠民鲜蛋批发部,李正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格尔木惠民鲜蛋批发部,住所地:格尔木市建设中路红伟批发市场。经营者:郭志民,女,1966年10月16日生,住格尔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正德,男,1964年12月15日生,住海西州。再审申请人格尔木惠民鲜蛋批发部因与被申请人李正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28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格尔木惠民鲜蛋批发部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祝文甲审 判 员  张语芯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范人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