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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2131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潘金华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苏0404执2131号潘金华:本院在执行沈玉华、徐国庆、郑志敏与潘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4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潘金华尚欠申请人11000元和违约金500元,合计11500元及利息未付,另承担本案执行费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潘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周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圳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