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2131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潘金华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苏0404执2131号潘金华:本院在执行沈玉华、徐国庆、郑志敏与潘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4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潘金华尚欠申请人11000元和违约金500元,合计11500元及利息未付,另承担本案执行费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潘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周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圳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