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屈佳楠与崔学帅、XX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佳楠,崔学帅,XX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418号原告:屈佳楠,女,199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定边县。被告:崔学帅,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XX鹏,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屈佳楠与被告崔学帅、XX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屈佳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佳楠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佳楠撤诉。案件受理费2857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小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