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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屈某某本院在执行夏某某,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五菱牌货车一辆(车号:陕F1F9**)作价550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剩余5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和解最后一期到期后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