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怀诚与廖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怀诚,廖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055号原告余怀诚,男,生于1960年11月1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廖光权,男,生于1951年5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怀诚诉被告廖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怀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怀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怀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依法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余怀诚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冉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