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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蒋来、刘仁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来,刘仁荣,戴崇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69号申请执行人蒋来,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刘仁荣,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戴崇前,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185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来与被执行人刘仁荣、戴崇前(2017)浙1081执4869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仁荣、戴崇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仁荣、戴崇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仁荣、戴崇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崇前在温岭雅康星虫专业合作社有14.2857%的股权(出资额为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崇前在温岭雅康星虫专业合作社的14.2857%股权(出资额为4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朱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