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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906号原告:陈某1,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打工,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蔡定方,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定方、被告陈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陈某3现年9岁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行负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原、被告在金华市皮革厂做工相识并恋爱,后共同生活。2009年6月22日办理结婚证,××××年××月××陈某3。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下半年,被告患上轻度抑郁症,经常失眠,多虑。为此,原告多次陪同被告在金华治疗。之后,原告陪同被告到江西娘家,希望其娘家人劝说被告接受治疗,原告对被告可谓是疼爱有加。这些年,被告的身体状况已明显好转。2014年之后,被告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一直居住在娘家,对女儿不闻不问。其间,原告也多次去看被告,并希望被告回家共同生活,但被告都加以拒绝,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1、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生病之前夫妻感情是好的;2、由于原告对被告不够关心,造成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不是抑郁症;3、回娘家看病是为了培养心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原告陈某1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身份证,原、被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原、被告在金华市皮革厂做工相识并恋爱,后共同生活。2009年6月22日在金华市金东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3,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10年下半年,被告患有抑郁症。2014年8月原告把被告送到医院治疗后,便送回娘家休养。逢年过节有时会看望被告,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怀孕后叫被告终止妊娠,被告不同意,于××××年××月××日生育第二个小孩。此后,被告在娘家生活期间,原告也没有支付被告及小孩的相关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虽然被告患有病,但原告一直是关心、体贴的,并积极给予治疗,现在原告病情还未痊愈,未答应原告回去生活,不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陈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行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纪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