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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铜与被执行人阳泉尚阳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铜,阳泉尚阳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1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孙铜,男,汉族。被执行人:阳泉尚阳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泉尚阳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泉尚阳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铁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