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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凌某某、凌某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某,凌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凌某某,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凌某某1,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汉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622民初231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凌某某1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某某以与被执行人凌某某1正在协商为由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622民初2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刘龙飞审判员  郭耀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