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7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甲、赵乙、赵丙与赵某某继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78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赵甲。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乙。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丙。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赵甲、赵乙、赵丙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辽0204民初1786-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5000元,并查封了担保人朱某某名下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产籍。赵甲、赵乙、赵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赵某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解除对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甲、赵乙、赵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5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朱某某名下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产籍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彦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