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克景与沭阳县金森源木业有限公司、汤茂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景,沭阳县金森源木业有限公司,汤茂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971号原告:李克景,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兵,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金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桑墟镇老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庞树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阳,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茂宝,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延,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克景与被告沭阳县金森源木业有限公司、汤茂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克景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景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李克景负担。审 判 员 沈小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胡 汛书 记 员 钱晓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