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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涂小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170号原告: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国旗,该公司董事。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苴国路660号御景湾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蓉,系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小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