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江勤与被执行人秦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江勤,秦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75号申请人秦江勤,男,汉族被执行人秦小荣(又名秦树荣),男,汉族申请人秦江勤与被执行人秦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27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小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自觉给付案件款4106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