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河口和邦商贸有限公司与岳阳春叶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口和邦商贸有限公司,岳阳春叶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河口和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309518625B。住所地:河口县滨河路红桥商业广场商住楼*幢**号。法定代表人王炳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强,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岳阳春叶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ET31P。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冷水铺村望君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友华。河口和邦商贸有限公司与岳阳春叶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云253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岳阳春叶农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口和邦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5000元。因被告岳阳春叶农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口和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6530元。经查,被执行人岳阳春叶农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委托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对该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532执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黄 坚审判员 冯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