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熊为慧、朱熟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为慧,朱熟洪,游炳林,李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886号申请执行人熊为慧,女,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朱熟洪,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游炳林,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李梅红,女,198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502民初304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炳林、李梅红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查封被执行人游炳林李梅红同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简素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