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费超产与张升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超产,张升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481民初1004号 原告费超产,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升旗,男,汉族,农民。 原告费超产与被告张升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费超产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费超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7.50元,由原告费超产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任高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