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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费超产与张升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超产,张升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481民初1004号 原告费超产,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升旗,男,汉族,农民。 原告费超产与被告张升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费超产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费超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7.50元,由原告费超产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任高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