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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5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魏聿铭与深圳市酷跳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八号仓奥特莱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1,深圳市酷跳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八号仓奥特莱斯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672号原告魏某1,法定代理人魏某2,系原告魏某1之父。被告深圳市酷跳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卫杰。委托代理人张天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八号仓奥特莱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卫杰。委托代理人张天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1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元,已由原告魏某1预交,此款由原告魏某1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