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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平、汪弄潮等与王金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汪弄潮,王金春,刘万师,滁州市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长市天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1508号原告:郭平(受害人汪某之妻),女,生于1961年9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汪弄潮(受害人汪某之子),男,生于1986年11月2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郭波(原告郭平之弟),男,生于1963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委托权限:代为立案、调查、提供证据;提起反诉、上诉,撤诉,接受调解、和解;代为申请诉讼保全,代领标的款;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贞,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金春,男,生于1982年9月9日,汉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住定远县。被告刘万师,男,生于1974年4月2日,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滁州市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孝传,该公司经理。被告:天长市天赢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学琪,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上诉,代为参与调解、接受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郭平、汪弄潮诉被告王金春、刘万师、滁州市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长市天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滁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金春驾驶皖M×××××(赣K×××××)重型半挂货车沿105国道由黄梅镇往小池镇方向行驶,行驶至105国道黄梅县黄梅镇章大屋村电商创业中心路段与汪某驾驶的鄂J×××××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鄂J×××××号车车身与皖M×××××(赣K×××××)车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刘万师驾驶的皖M×××××(皖M×××××)号车发生碰撞,致汪某当场死亡,三方车辆受损。该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由王金春负事故主要责任,刘万师负次要责任,汪某无责。皖M×××××号车所有人为滁州市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M×××××号车所有人为天长市天赢物流有限公司。两车均在被告人保财险滁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郭平、汪弄潮诉至法院,请求上述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2202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在皖M×××××号车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平、汪弄潮417200元,在皖M×××××号车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平、汪弄潮242800元,合计660000元,在2017年8月25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郭平、汪弄潮自愿放弃对被告王金春、刘万师、滁州市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长市天赢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郭平、汪弄潮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宛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