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世进、董鲜霞与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进,董鲜霞,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83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进。申请执行人:董鲜霞。被执行人: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阳,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杰,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进、董鲜霞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世进、董鲜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宋红亮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