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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会梅、董克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梅,董克齐,盛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梅,女,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执行人董克齐,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盛炜,女,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炜银行存款1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