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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军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军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6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军英,男,汉族,1980年3月4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北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天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生,吴梦龙,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胡军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金明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军英以已与被上诉人农行金明支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农行金明支行的起诉及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军英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胡军英撤回起诉。三、准许胡军英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胡军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胡军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殷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