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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阿子张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子张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299号罪犯阿子张记,男,1979年8月29日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江苏省新康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沪铁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子张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20日本院以(2012)常刑执字第15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5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2015年9月23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3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新康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新康监狱认为,罪犯阿子张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阿子张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阿子张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应在减刑幅度上酌情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阿子张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军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