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685上海宏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杨建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宏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杨建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6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宏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人:陈立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传扣。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被执行人杨建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宏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68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曙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