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终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南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苏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苏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46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5号综合服务楼6012房。法定代表人:刘湘,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玲,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系公司法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苏珍,女,��族,1992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上诉人湖南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城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苏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城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玲,被上诉人黄苏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城投资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2151号判决书;二、判令上城投资公司无需支付黄苏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三、上诉费用由黄苏珍承担。事实和理由:黄苏珍自进入上城投资公司工作以来,上城投资公司均按时发放了工资,履行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较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黄苏珍自愿不与上城投资公司签订,黄苏珍对自身权益的放弃不应当由上城投资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上城投资公司并未损害黄苏珍权益,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黄苏珍辩称:黄苏珍一直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公司营销部工作,找过营销部部门负责人唐莉、吴欣诚,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城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岳劳人仲案字(2017)第005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2、上城投资公司无需支付未与黄苏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诉讼费由黄苏珍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苏珍于2015年12月12日入职上城投资公司处工作,担任营销置业顾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合同,上城投资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黄苏珍发放工资,黄苏珍月均工资为2960元。黄苏珍于2016年9月5日离职。双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房屋销售佣金、加班费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黄苏珍向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上城投资公司支付黄苏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646元;2、上城投资公司支付黄苏珍加班48249元。仲裁委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岳劳人仲案字[2017]第0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上城投资公司支付黄苏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897.5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上城投资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成本诉。黄苏珍在诉讼期间未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尊重并得到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黄苏珍于2015年12月12日进入上城投资公司工作,上城投资公司应及时与黄苏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城投资公司主张黄苏珍自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城投资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鉴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城投资公司应支付黄苏珍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2890.67元(2960元/月×7个月+2960元/月÷30天/月×22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上城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上城投资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黄苏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890.6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城投资公司承担。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城投资公司是否应支付黄苏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审查,上城投资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系黄苏珍自愿不与公司签订,是黄苏珍对自身权益的放弃,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但上城投资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故一审判决上城投资公司支付黄苏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湖南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 藜审判员 黄红萍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