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仙茹与被告范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茹,范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2民初1085号原告:陈仙茹,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青,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永涛,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陈仙茹与被告范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永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仙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200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至2011年,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购货,双方较熟悉,后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借款两次,并出具欠条两张,共8200元,原告因资金需要向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却联系不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举证有:欠条两张。被告范永涛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举证。在应诉前称欠款不属实,原告还欠其货物返点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西安经营一粘合剂厂,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购买货物,双方熟识,2008年元月10日被告范永涛因经济困难借原告200元,出具有欠条:“��借现金200元整贰佰元整范永涛2008.元.10”。被告出具借条后至今未归还。被告又于2011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今欠到购车款捌仟元整(8000)元范永涛2011.3.11”。原告称该笔款项系被告在他人购买车辆时钱不够借原告的款。本院认为,被告范永涛借原告陈仙茹钱,虽出具的是欠条,但实为借款,故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欠条未约定借期,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还款,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归还。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率,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依照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有关司法解释,可从其主张权利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处理。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归还8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是欠条,且欠条中明确写明所欠款项为购车款,原告称此款系被告在别处购车时资金不足向原告所借的款项,但没有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该项诉讼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永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仙茹借款2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二、驳回原告陈仙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范永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武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