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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3,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4,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5,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6,女,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继承纠纷一案中,标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某1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4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