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伟、胡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胡贝,朱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97号申请执行人:郑伟,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胡贝,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朱燕红,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执行郑伟与胡贝、朱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胡贝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其所有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设有抵押且面积较小,处置无益;被执行人朱燕红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胡贝、朱燕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509.5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50509.59元。现申请执行人郑伟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