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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字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曾群、韩光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群,韩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字1592号申请执行人:曾群,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韩光勇,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278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光勇履行下列义务:一、坐落洪山乡民主路何家垅洪山花园8#楼19-4房屋(洪200501335)的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曾群所有;二、被执行人韩光勇协助申请执行人曾群办理坐落洪山区洪山乡民主路何家垅洪山花园8#楼19-4(洪200501335)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所有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变更登记手续;三、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韩光勇名下坐落于洪山区洪山乡民主路何家垅洪山花园8#楼19-4房屋(洪200501335)所有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曾群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曾群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