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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织金恒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织金恒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692号原告:织金恒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三甲街道三甲村。法定代表人:白相亭,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菘,男,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织金县三甲街道三甲村。法定代表人:陈运勇,男,办事处主任。第三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双堰街道双堰路63号。负责人:韩明凤,男,经理。原告织金恒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织金恒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恒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恒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60元,减半收取计18230元,由原告织金恒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永红人民陪审员  李仲光人民陪审员  方星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雁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