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世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4刑初334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世伟,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蓬莱市。2016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案曾中止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世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赵世伟醉酒驾驶鲁Y×××××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某镇某村南驶入路左,与对行的孙某某无证驾驶的鲁F×××××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世伟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世伟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29.914mg/100ml。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察照片、蓬莱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赵世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世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洪飞人民陪审员 赵灿盛人民陪审员 张成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