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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林林与杨建福、王志霞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林,杨建福,王志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368号原告:杨林林,女,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被告:杨建福,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王志霞,女,195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林与被告杨建福、王志霞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牟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