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林林与杨建福、王志霞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林,杨建福,王志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368号原告:杨林林,女,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被告:杨建福,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王志霞,女,195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林与被告杨建福、王志霞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牟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