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大连亮泰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亮泰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752号原告:大连亮泰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帅,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莹,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亮泰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大连亮泰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亮泰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亮泰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谷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