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卞建华、尹东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建华,尹东鸣,陈跃进,东明县鸿翔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49号之二申请人卞建华,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尹东鸣,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陈跃进,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县鸿翔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黄河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3126945825。法定代表人陈天祥,该公司经理。关于卞建华与尹东鸣、陈跃进、东明县鸿翔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2141号判决,一、从2017年8月1日起冻结被告陈跃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每月2500元至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杨伟娜所有的位于曙光路东段南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