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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卫锋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506号被执行人高卫锋,男性,汉族,1976年08月15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大同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汉滨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高卫锋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并处罚金12000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卫锋现仍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5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荣 哲审判员 乐��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