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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聂仁杰与刘普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仁杰,刘普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民初492号原告:聂仁杰,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刘普根,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聂仁杰与被告刘普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仁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普根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仁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2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约定借期二个月,并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承担20%的违约金,借款方自愿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借款人追偿,但借款至今仍未归还。为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望支持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普根于2012年11月26日向原告聂仁杰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月25日止。同时,原、被告双方还约定到期不还,被告向原告按借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按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以及原告向法院起诉的相关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普根向原告聂仁杰借款200000元的事实属实,有被告刘普根出具的借条为证,依法应予偿还。原、被告对借款期间的利息并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借款利息的诉求。原、被告约定了借款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故原告诉求中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普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聂仁杰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聂仁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普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史应异审 判 员  管体民人民陪审员  聂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邵业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