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6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聂平与冉龙平陈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平,冉龙平,陈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096号原告:聂平,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龙平,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晓兰,女,1981年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平与被告冉龙平、陈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平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