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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微微与黄德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微微,黄德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7371号原告:叶微微,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南群力、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德夫,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叶微微与被告黄德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为利息损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偿还28500元,余款21500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德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微微借款本金215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21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黄德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