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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29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北京清大建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王会军、北京建联筑合管理咨询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清大建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建联筑合管理咨询中心,王会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9339号原告:北京清大建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京畿道小区9号楼1门201。法定代表人:郭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良,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建联筑合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号*层868。法定代表人:王会军。被告:王会军,男,1979年6月1日出生,北京建联筑合管理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住。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杰,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北京建联筑合管理咨询中心经理,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清大建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大建业公司)诉被告北京建联筑合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建联筑合中心)、王会军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建联筑合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按照合同约定,由甲方即清大建业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清大建业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B座1101室”,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清大建业公司与建联筑合中心签订的《猎头委托协议书》第七条第2项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有效。《猎头委托协议书》载明了清大建业公司的公司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B座1101室,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对建联筑合中心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