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陕西中茂幕墙工程木有限公司与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茂幕墙工程木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凤城二路经发大厦1幢1单元11鞥11101室。法定代表人:宋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茂幕墙工程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55号天朗经开中心10F110005室。法定代表人:丁晔,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茂幕墙工程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4民初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由上诉人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工程地点为周至马召镇,属陕西省周至县辖区,故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最终确认管辖法院无误,其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陈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