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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7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周齐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周齐波,周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7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诉讼代表人费强。委托代理人:李一阳。被执行人周齐波,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周齐光,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3)杭证经字第103628号公证书及(2017)浙杭证执字第241号执行证书进行执行,于2017年7月26日至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周齐波名下车牌号浙J×××××奔驰牌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项文杰以人民币18.685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浙J×××××奔驰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项文杰(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项文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项文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琮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恩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