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宇与金融街津门(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宇,金融街津门(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4763号原告:曹宇,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杰,男,1963年2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金融街津门(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四平东道79号311。法定代表人:李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靖,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宇与被告金融街津门(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曹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曹宇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其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伟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