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梅灵秀与卢开学柳成先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灵秀,柳成先,卢开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梅灵秀,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柳成先,女,194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卢开学,男,194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梅灵秀与被执行人卢开学、柳成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遂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案外人卢祥龙进行询问,并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被执行人原位于綦江区文龙街道松榜村10组的房屋已被拆迁,无其它住所,且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已受理柳成先、卢开学与卢祥龙、梅灵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故,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14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高丽审判员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焰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