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明贵、胡基贵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贵,胡基贵,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3096号原告:陈明贵,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泸县。原告:胡基贵,女,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泸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泸州市江阳区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8793440。法定代表人:周克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楷,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陈明贵、胡基贵与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2016年12月13日,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陈明贵、胡基贵在泸县福集“希尔顿”公馆小区工程的土石方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长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本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原告陈明贵、胡基贵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贵、胡基贵撤诉。案件受理费7221元,减半收取3610.50元,保全费2620元,共计6230.50元,由原告陈明贵、胡基贵负担。审 判 员 张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胜漪书 记 员 林 羚 更多数据: